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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应支持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发展

发布日期:2011-05-11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2011年4月27日,由央行研究生部、中国小额信贷机构联席会等六家单位在北京共同举办“第三届小额信贷机构与国际投资者交流会暨小额贷款公司研讨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中国金融学会执行副会长、央行研究生部部委委员会主席吴晓灵在会上致开幕辞,全文整理如下:
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在促进小额信贷发展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从政策上来说,财政部、国际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5万元以下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征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服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90%的比例计征。此外2009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县以下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到现在为止,全国共有小贷公司3027家、从业人员30297人,小贷公司的蓬勃发展为一些低收入人群,为小的企业和农户获得资金融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也解决了一些人的就业问题。
当前,在小贷公司和小额信贷的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制约是小额信贷组织的身份问题和为他们开辟资金来源的问题。
首先,关于小额信贷的身份定位问题。小额信贷作为一个品种,应该说开展小额信贷的组织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正规的有金融执业牌照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小额信贷,也包括专门从事小额贷款或专门从事贷款的公司所发放的小额信贷,以及社会公益性组织发放的小额信贷。对于这些小额信贷,应该怎么定义呢?按照监管当局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他们在做中小企业贷款、小企业贷款的时候,全国大银行做到了300万的平均余额,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做到了平均余额100万。对于公益性的小额信贷,应该有一个数量上的定义,同时也应按照商业原则来进行,也要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但是,它的客户对象人群是特定的。因此,我们是不是可以把公益性的小额信贷组织,根据它的业务特征,定义为不吸收存款,贷款余额自然人5万元以下、微小企业50万元以下的信用放款。这个定义包括了额度,包括了放款方式是一种信用放款。
目前,我们有很多公益性的小额信贷组织,最早的是杜晓山教授从1993年开始介入到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当中。我对这一批人怀着崇高的敬意,十几年来,他们的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社会承认,但他们还是坚持不懈在努力着,在为之奋斗着,我想对于这些孜孜不倦的为穷人服务,为穷人改变自己命运服务的人,应该给予应有的社会认可。按照小贷公司试点办法,资本金要求还是比较高的。尽管试点办法只要求500万,但是很多地方为了控制小贷公司发展势头过猛、保证试点稳健,都把小贷公司资本金门槛提高到了5000万,有的上亿。我想在小贷公司发展初期,为了保证它的稳健发展,这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已经有了十几年放贷经验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是不是可以对它们进行公司制改造,同时放低门槛,探讨把国际赠款变成他们的资本金?至于变成股本金后谁是股东,大家可以去探索。这些组织用这些赠款在循环放贷,其实就等于一个机构在用自己的资本金放款,这样就可以满足作为一个社会法人机构需具有资本的要求。
这些社会公益性的小额信贷组织进行了公司制改造后,也应该给它们以税收优惠。不管是哪一类机构,只要做了属于公益性的小额贷款,即自然人5万元以下、微小企业50万元以下的放款,就应该给予它们税收上的激励和优惠。对于小贷公司,我们应该扩大它向金融机构融资的杠杆率。小贷公司试点办法中,是允许它按照资本金的50%向两个金融机构来融通资金的。但这个杠杆率太低了。正常来说,小贷公司作为一个非公众金融企业,应该可以允许它两倍融资,也就是说按照普通工商企业30%的自有资本金杠杆率来进行经营。此前人民银行的放贷人条例和现在正在讨论的贷款通则中,对于这种不吸收存款的贷款公司是按照这个杠杆率来实行的。在新的杠杆率没有公布之前,各个地方金融机构应该对那些经营稳健的小贷公司,落实50%批发资金的政策,而且地方金融办也可以和监管当局商量,在取得监管部门认可时,我个人认为,可以放大杠杆率。
另外,关于资金批发机构的问题。我觉得到现在为止,这个问题都不是一个认识问题,也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我们是不是真心实意的想帮这些穷人和这些小贷机构来发放贷款的问题。金融机构对企业发放贷款的时候,要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要对自己的贷款负责。对于一个小贷机构,它作为一个普通的企业来向你借款,你可以同样搞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但相比之下,你给一个一般企业贷款1000万,另外再给一个小贷公司贷款1000万,这两笔1000万,哪一个出坏账的概率更大?我认为是贷给那个一般企业,因为那个企业它是一个,而贷给小贷公司后,它会进一步贷给几十个、几百个企业,而这几十个、几百个企业同时倒闭的概率远远小于一个企业。
对于公益性的小额信贷组织,应该建立政府引导型的批发资金,体现国家用市场化手段促进开发扶贫的政策。
第二,研究探索成立公益性小额信贷的批发资金。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要更多的发挥杠杆作用。政府的财政资金可以作为小额信贷的担保资金,可以作为贴息资金,可以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减免,也可以引导金融机构不要扎堆在城市里,而应该到农村去,到更需要贷款的地方去,帮助那些穷人来改变自己的命运。我呼吁政府应该建立引导基金,可以用政府引导基金来吸收社会资金,组成一个公益性的批发资金。在此之前,杜晓山教授提出可以成立小额信贷促进网络,他们希望用社会捐赠和投资成立民间的公益小额信贷的批发资金,银行也能够和基金合作,共同来探讨既控制风险,又帮助穷人获得贷款的这样一条道路。通过这样的试点创造经验,来推动设立由政府投入的公益小额信贷批发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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