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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会名称为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英文名称为Micro-credit companys Association of Anhui Province  ,缩写为MCAA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由省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自愿发起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和任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相互尊重守信,实行平等合作,反映小额贷款公司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我省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任务:

(一)及时研究和传递国家有关政策信息,为会员发展创造机会;

(二)加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体系建设;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与社会各界的信息交流,实现多方共赢目标;

(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五)加强同业交流与合作,研究小额信贷规律,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能力;

(六)加强从业人员后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是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安徽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

第六条  本会住所: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二)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考察活动,学习交流国内外先进经验。

(三)协助或受相关部门委托,组织不同专题的业务培训,组织行业人才考核和交流合作。

(四)为会员单位提供资信评定、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社会中介推介服务。

(五)研究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规范的自律标准,保障会员质量,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健康持续发展。

(六)根据国家规定及金融法规,在相关部门的授权下,做好对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过程中的诸多因素的分析研究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向有关方面推荐运作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

(七)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有关服务工作。

(八)充分发挥协调服务作用,协调小额贷款公司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企业的合作关系。

(九)加强小额贷款公司间合作方案设计和企业融资咨询等工作,提供会员合作服务。

(十)汇总统计并分析、评估会员单位相关信息,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备。

(十一)做好有关行业发展情况统计及其它服务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 遵守本会的章程;

(三)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

(五)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

本会可以吸收与本行业相关的部分专家学者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举办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并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 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六)所有会员在业务合作中应持优惠收费的原则;

(七)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被监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

(四)会员破产、解散或被兼并;

(五)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六)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七)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以及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六) 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及会员提议事项;

(七)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 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每4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二分之一;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5人,且不得超过会员的三分之一,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团体;

(二)理事须是理事单位代表或个人会员;

(三)理事单位理事人选应当从单位主要负责人中产生;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无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五分之一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四)理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非会员理事由行业主管单位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五)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七)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十一)制定行业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五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十一条  负责人(不含聘任制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但当选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三分之二

罢免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8-12,秘书长1。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选举产生且为专职;

聘任专职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五)提名协会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人员的聘用。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会长决定;

(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会长决定;

(五)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聘任制);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以及财务预算,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未到任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由会长临时授权副秘书长代为履行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2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方案

四十六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四十七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八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九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五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五十一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十二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五十三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十四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五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十六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五十七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五十八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六十一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六十二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15日第4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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