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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扶持小贷公司新举措

发布日期:2011-11-09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上限扩大
  ●支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批发业务合作
  ●融资比例放宽至资本净额的100%
浙江日报杭州11月6日讯 浙江省政府今天出台小贷公司新政——《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就小贷公司的准入条件、资金来源渠道、服务模式创新、规范管理等方面作了适度放宽和调整,进一步促进全省小贷公司做强做优,实现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适度放宽准入条件
此次新政的一大亮点是适度放宽了小贷公司的准入条件。小贷公司的主发起人及其关联股东首次入股比例上限扩大到30%,但不得再参股本县域其他小贷公司;对已设立的小贷公司增资扩股,注册资本则不再设上限;鼓励经营层和业务骨干入股小贷公司;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到本地区欠发达县域主发起设立小贷公司;探索设立一定数量的专业性、区域性较强的小贷公司,并支持在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小贷公司。
新政还适度扩大了服务范围。运行情况良好、资本金规模较大、风险管控严密、连续两年考评为优秀的小贷公司,经相关政府及省级职能部门批准,可到省内欠发达地区及本市域范围内的乡镇设立分支机构;对设在主城区的小贷公司,经批准同意,可在同城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贷款业务。
资金来源有望多样化
对试点三年来一直困扰着众多小贷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有限这一难题,新政给出了清晰的“答案”。首先,探索扩大融资比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贷公司开展资金批发业务与小额贷款零售业务合作,对坚持服务“三农”和小企业、合规经营、风险控制严格、利率水平合理的小贷公司,其融资比例可放宽到资本净额的100%。
资金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比例,小贷公司可自主选择若干家银行融资;经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可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借款资金来源必须是主要法人股东的自有资金,借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同期银行融资利率;经同意,也可在本市域范围内小贷公司之间进行资金调剂拆借。
其次,稳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优秀小贷公司可与银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合作开展资产转让等业务,回购式资产转让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小贷公司资本净额的50%;鼓励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此外,新政还鼓励小贷公司与金融机构开展保险代理、租赁代理、基金代理等业务合作,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逐步降低贷款利率水平。
小贷业务设红线
新政对小贷公司开展小额、分散业务也设置了相应的“红线”,核心内容是“三不得”、“三严禁”:“三不得”即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以及种植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贷款期限在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占比不得低于70%;对贷款客户不得在贷款利息之外以任何名义收取手续费、咨询费;“三严禁”即严禁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严禁账外经营,严禁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和民间借贷市场。
同时,建立退出机制。一旦发现小贷公司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发放高利贷或变相超额提高贷款利率、账外经营、违规融资、违规放贷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相关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将严肃查处,责令停业整顿。对情形严重者实施关闭清算等市场退出措施,或者由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优秀小贷公司收购兼并,确保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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