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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例非法放贷入刑案宣判 两男子以非法经营罪获刑2年

发布日期:2021-12-0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网络转载

两男子向200余名客户累计出借资金500万余元,每笔借款收取300%至1300%不等的高额年息。
11月2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高某、何某提起公诉,静安区人民法院于今日开庭审理本案,一审分别判决高某、何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赔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的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正式将非法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入刑。检察机关介绍,本案系该意见实施以来上海首例非法放贷入刑案。
静安区检察院介绍,2021年3月起,高某、何某在上海租赁办公室后共同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并以向亲戚朋友借款等方式筹措资金。
经营过程中,高某注册了不同微信号,同时设立了多个微信群用于"业务宣传"。在微信群内,高某还会定期发送微信红包并发布广告用于招揽客户。
客户上门后会被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出示不动产证明等材料,而后高某、何某会和客户进一步商定贷款金额和还款利率及周期。为了逃避法律惩处,高某会要求借款人签署月利率仅为2%的借条作为保底存根,但以谈拢的口头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利率进行实际还款。
在签署纸质材料并达成口头协议后,高某通过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现金放出高利贷,并在约定时间通过电话、微信联系收款,或者直接上门催收。
经查,2021年3月到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高某、何某对外高利放贷,采用"广撒网"的方式,向不特定的200余名客户累计出借资金500万余元,这些人员既非两人亲友,也不是其他特定对象。高某、何某未设立小贷公司等具有放贷资质的机构,其出借资金系个人行为,两人不具有经营放贷资质。
虽然现场查获的借条中约定年利率为24%,但根据高某及借款客户的笔录,实际收取的利息远高于约定利率。根据高某记录的统计表和借款客户证言,已还款的客户实际向嫌疑人交纳300%至1300%的年利息,实际年息远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
根据前述意见相关规定,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何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经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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