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不是业务名词,是放贷方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为借款人步步设套,骗取借款人钱财,甚至最终侵占借款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
一、典型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放贷方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等为名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显然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有的还要求办理上述合同的公证手续。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放贷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放贷,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在借款到帐后,要求借款人以现金形式支付所谓保证金、服务费、中介费等,而且不向受害人交付收据、合同等证据材料。有的放贷方刻意让被害人抱着提取出的现金照相,制造被害人已取得虚增款额的假象。其结果是,整个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制造了借款人负有高额债务的假象,对借款人极为不利。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在借款人主动要求还款时,放贷人以躲避、拒不收款、故意制造违约事由等方式拖延时间,尽量扩大受害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范围并通过各种方式将相关证据进行固定。通常的约定的违约金较高。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下,放贷方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新的更高数额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借款人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被下一个“套路贷”团伙继续“套路”,导致借贷的“雪球越滚越大”,越陷越深。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如何防范套路贷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借钱要谨慎,不要轻易相信街头小广告,即便借款也要检查核实贷款公司及借贷业务是否正规。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选择规范的金融机构进行融资,是避免被“套路贷”的重要举措。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要牢固树立“收款有收据”的意识,不要随便签署空白借款合同,不要签署与实际借贷金额不符的协议,对放贷方交付资金后又以“手续费”“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方式收回部分资金的,应当要求其出具相应收据。
身陷危机时及时求助。如果已经陷入了套路贷的陷阱,应该首先确保人身安全,积极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