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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18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财政厅《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发展若干政策意见
                 (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我省农村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财政如何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健全风险防范体系、促进金融改革和创新,鼓励和支持多种金融组织在农村经济中发挥作用,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鼓励农村金融体制创新、服务创新和产品创新,重点扶持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
  (一)扶持和鼓励多种所有制、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支持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对经金融监管部门和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省财政按其已到位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服务业务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省财政按其50%给予奖励。
  (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推出各种适合“三农”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推动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直接面对农户的小额授信业务试点。对于开展农户小额授信试点的金融机构,省财政按试点金融机构当年发放小额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
  (三)支持培养农村金融人才,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鼓励省内相关金融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对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管理人员进行理论、业务培训,以提高其创新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所发生的培训费用,省财政给予50%的补贴。
二、发展农业保险及担保业务,健全农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
  (一)扩大农业保险试点,有效化解农业产业风险。促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规范化,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农业保险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结合试点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财政支持政策,积极稳妥地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在巩固水稻、小麦、棉花、油菜、玉米等主要农作物保险成效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经济作物、养殖项目、高效设施农业以及农机、渔船渔民保险试点。依据保险“大数法则”和大范围统筹分摊风险的原则,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运用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等手段,推动农业保险商业化运作,实现我省农业保险工作可持续发展。提倡政府购买社会专业服务,提高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管理水平。
  (二)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鼓励各类担保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省财政每年安排的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将确定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鼓励涉农担保业务。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建担保公司。对于以农业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新设担保公司,如1年内农业项目担保额占其业务总量50%以上的,省财政按其注册资本2%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现有担保公司积极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省财政按其当年为涉农(含农民创业)项目提供担保月均额的2%给予风险补偿。省财政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支持建立省级再担保体系,为市、县农业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
  (三)建立涉农担保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各地推行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专业合作组织为成员担保等多种信用保证方式,尝试和探索建立农村信贷联保体模式,有效分散和转移农业贷款风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户联保、农户互保以及农村信贷联保体的信贷投放,省财政按金融机构上述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风险补偿。
三、调动各类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的积极性,增加农村金融有效供给,支持涉农企业增加直接融资规模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到农村增设分支机构或网点。支持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农村设立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以下地区增设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并在当年向当地增加投放贷款的,省财政对新增网点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补助。补助标准为:苏北地区补助50万元,苏中地区补助40万元,苏南地区补助3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网络建设、计算机设备添置、业务软件开发及监控报警安全防护装置配备等。
  (二)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提高涉农贷款风险防控能力。省财政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涉农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年末涉农贷款余额比上一年度末余额净增额的2‰。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市、县财政也应当建立涉农贷款风险补偿制度。
  (三)充分利用财政资源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领域的信贷投入。省财政厅会同省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等有关部门每年度对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支农领域的投入进行统计,并以省级分行为单位进行综合考评,对于涉农贷款较多、增幅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省级财政性资金的存款方面给予支持。市、县政府也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信贷支农贡献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财政性资金存款方面给予倾斜。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加直接融资规模。对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改制上市和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省财政给予上市(发行)费用20%的补贴。
四、实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推动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深化改革和发展
  (一)积极推动全省农村信用合作社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在坚持管理体制不变、县级联社法人地位不变、为农服务宗旨不变的前提下,鼓励各地农村信用社逐步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企业法人入股的社区银行。鼓励有实力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通过入股、注资或兼并等方式实现跨区经营。对苏南农村商业银行入股或兼并苏北和苏中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省财政按其入股金额5%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实力较强的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通过资本运作等方式做大做强。对于已经成立且机制较完善、业绩较优异、实力较雄厚的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其引入战略投资者,加快上市融资步伐。对农村商业银行成功上市的,省财政按其股本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农民创业、扶贫领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特定主体的信贷投放
  (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苏北地区的信贷投放。以省级分行为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投向苏北五市的新增贷款占其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超过全省平均水平,且当年对苏北五市的平均贷款增长率超过全省贷款平均增长率,省财政按其当年投向苏北五市贷款新增额的0.3‰给予奖励。
  (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农民创业予以贷款扶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农民创业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结算贴息资金。
  (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扶贫小额贷款规模。完善现有扶贫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坚持以扶贫效果为导向,取消扶贫贷款的计划控制,鼓励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发放扶贫贷款。扶贫小额贷款的发放坚持以项目为载体,重点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短平快生产项目、培育特色产业等。凡符合条件的扶贫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结算贴息资金。
  (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扶贫“整村推进”计划。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向省定的苏北地区1011个经济薄弱村以及和1011个经济薄弱村开展“企村挂钩”结对帮扶的企业发放的各类涉农贷款,省财政按基准利率的50%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信贷支持。积极支持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放贷款。对于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贷款的,省财政按贷款年平均余额给予基准利率20%的奖励。
  本政策意见从2009年起实施,至2012年底截止。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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