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10月25日宣布,银监会近日正式出台《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提出了更加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促进小微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补充通知》在前期出台的《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简称“银十条”)基础上,银监会要求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在机构准入、资本补充、资本占用、不良贷款容忍度和贷款收费等方面,对银行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出了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通过政策引导,使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有了更好的持续性。
从全国工商联《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调查报告》中我们了解到,长期以来,小型微型企业很难获得国有大银行的信贷支持。据银监会测算,我国银行贷款主要投放给大中型企业,大企业贷款覆盖率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企业为20%。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由于难以得到资金支持,面临技术外流的风险。
而小型微型企业已成为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要力量。发展小型微型企业事关民生,微型企业也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黏合剂”。发展微型企业连接着百姓眼前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民生问题,同时也是党委、政府拉近与群众间距离的情意“纽带”。
当前,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主要表现在:第一,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成本高。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缺少有别于大型企业的差异化服务,难以满足中小企业以“短、小、频、急”为主要特点的融资需求,个别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小型微型企业,也因其利率远高于银行基准利率以及担保费用过高等原因,而处于“舍不得、用不起”的两难之中。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滞后,中小企业从其融资的成本也同样偏高。截至2010年底,全国村镇银行仅开业395家;到2011年3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多集中在地级以上城市。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工商企业纳税,所服务的客户资信程度低,因此经营成本和风险较高,其贷款利率一般为银行基准利率的3-4倍。还有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乘人之危,借机违规收取高额的服务费用,使急需资金的企业不堪重负。第二,小型微型企业很难参与直接融资。小型微型企业本身的发展特征,决定了其很难通过公开的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同时,由于现阶段证券市场发行制度的限制,造成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在内的整个证券市场基本上与小型微型企业无缘,直接融资的概率极低。此外,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等融资产品还处于探索阶段,获批发行集合债券的中型企业很少,小型微型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要破解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除了商业银行对其扶持政策外,还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第一,创新发展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机构,例如社区银行、科技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第二,加快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条件,允许民间资本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并控股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这正是“新36条”提出的政策;第三,积极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多种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拓宽抵质押品范围,探索制定以专利、品牌、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贷款的具体措施,并完善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动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投融资业务;第四,探索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新途径,放宽小企业债券融资条件,鼓励设立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第五,创建小型微型企业征信机制,整合分散在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企业信用记录,加强信用管理,规避信用风险。
促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整合多方面力量,向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更为强大的信贷支持是一个重要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服务小微企业探索差异化发展,对服务小微企业的定位由“被动要求”变为“主动转型”,期望更多银行专门推出面向小微企业的特色金融服务。我们有理由期待,银监会将更务实地“出拳”,以更好地支持小微型企业的发展。